- 浙江省促进涉外商旅往来人员生活便利若干规定
- 2025/04/28 09:33 | 来源:千强乡镇网 | 阅读:33次
第一条 为了完善涉外商旅往来人员生活便利措施,提升涉外服务水平,营造一流国际化营商环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投资、商贸、旅游、学习、人才引进等依法出入境的外籍人员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的工作。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统筹发挥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外事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边防检查机关以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在信息通报、会商研判、服务联动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促进涉外商旅往来人员生活便利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实现涉外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
在外籍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建设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站点),集中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服务、语言文化等社会融入服务,开展对外开放政策宣传。
第四条 省外事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涉外服务多语种指南,省数据管理部门牵头建设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外文版,提供法律、政策、经济、文化、教育、医疗、旅游、出行等方面的导引,方便涉外商旅往来人员了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生活信息。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数据管理部门会同边防检查机关等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提升外国出入境证件核验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商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通信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共享公共数据,提供便捷、高效的涉外服务。
有关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办理流程,促进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拓展社会保障卡服务范围,探索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通用。
第七条 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通信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指导旅游、医疗、金融、通信等服务机构对业务系统、设施设备开展涉外服务适配性改造,提升外国出入境证件、永久居留身份证等证件的便利化应用和线上服务水平。
第八条 边防检查机关加强出入境人员查验核验系统建设,通过预测客流、智能研判、快捷通关等方式,优化通关便利流程,提升通关效率,实现入境出境快进快出。
公安、外事、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会同边防检查机关以及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在出入境口岸设立涉外综合事务统一咨询服务窗口,提供政策咨询、移动通信、移动支付、外币兑换、旅游导引、住宿申报等服务。
第九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口岸签证、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服务,优化涉外住宿登记管理服务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涉外住宿登记效率,坚持教育管理先行,包容审慎执法,指导规范提升旅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经营主体涉外住宿登记能力。
网信、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电子商务企业依法组织开展涉外住宿业务培训,推动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引导旅馆、酒店、民宿等住宿业经营主体诚信规范经营。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机制,制定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目录。
对持有符合比照认定目录的国际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外籍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相应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细化本行政区域外籍人才认定标准,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才,予以褒扬激励。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外籍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外籍高端人才(A类)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延期缴费。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指导有关经营主体加快改造境外银行卡受理设备,加强与国际支付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移动支付普及率,优化人民币现金、境外银行卡的使用环境,探索国际支付便利化,提升支付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交通、旅游、卫生等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符合支付便利化要求的人民币现金、境外银行卡以及移动支付等多渠道支付服务。
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改造内部业务系统,优化开户流程,实现各类证件的快速识别,提高开户效率。
第十三条 网信、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支持网络社交、电子商务等互联网服务企业,依法利用公共数据,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方式,提供线上社交、购物、娱乐、学习等方面的多语种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通信管理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根据涉外商旅服务特点,指导通信服务企业优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互联网等业务办理流程,提供便捷的通信服务。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部门支持医院与境外知名商业保险机构签署商业医疗保险直付协议,探索推进境外商业医疗保险境内直接结算。
在外籍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服务机构配备具有外语交流能力的医护人员,提升国际化诊疗服务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引导保险企业开发外籍人员可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支持用人单位为外籍人才缴纳商业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省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础教育阶段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定期发布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单,鼓励具有国际交流基础的中小学校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
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对外籍学生开展中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宣传,推动外籍学生熟悉和融入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七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指导公共文化场馆、景区度假区和旅游企业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开通涉外旅游线上预约、拥堵预警、多语种导游、便利支付等服务,提升旅游体验。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法律服务机构为涉外商旅往来人员提供各类法律服务;组织有关单位通过编制常见法律问题典型案例、制作普法视频等方式,对涉外商旅往来人员开展法治宣传。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涉外商旅往来人员作为特邀调解员,提供涉外调解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推动持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涉外商旅往来人员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同等待遇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