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
- 2025/09/25 16:26 | 来源:千强乡镇网 | 阅读:1次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治强迫购物 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印发以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线索摸排追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阻断非法利益链、业务链,严厉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整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2025年文化和旅游部分别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强迫游客购买自费项目套票案
2023年12月,导游高某受黑龙江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高某向游客推销亚布力至雪乡沿线每人1680元的自费项目套票,并称如不购买自费项目,就必须从该旅游团离开。团队中的2名游客因拒绝购买自费项目,被高某多次要求离团,后被迫下车离团。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0月,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24年12月,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对高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牡丹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委派高某的黑龙江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胁迫游客购物案
2024年2月,导游尼某某受云南舒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尼某某以“不购物就强制签署解约协议”等不当言语,胁迫游客购物。尼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1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尼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尼某某的云南舒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案
2024年5月,导游赵某某受北京万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赵某某要求游客购买价格为390元的自费项目,因游客不配合,赵某某将游客滞留在停车场,表示必须购买自费项目才能继续行程。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8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赵某某作出罚款15000元、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赵某某的北京万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虚构“政府补贴”诱骗游客购物案
2024年7月,桂林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零团费承接“桂林四天三晚游”旅游团队。行程中,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黄某以虚构的“政府补贴”为噱头诱骗游客购物,并获取不正当利益。桂林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某、黄某分别作出罚款2000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胁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案
2024年7月,大连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组织游客参加“四天三晚大连游”。行程中,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周某以“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要在景区外等其他游客游览完才能进行下个行程”“不参加自费项目别的景点你也玩不了”等不当言语,胁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并获取不正当利益。大连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以虚假言论欺骗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案
2024年7月,导游吴某某受秦皇岛浩鑫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吴某某以“越野车出发地与返回地不在同一个位置,如果不坐越野车走到集合地需要一天时间”等不实言论,欺骗游客购买自费项目。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0月,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对吴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吴某某的秦皇岛浩鑫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虚构“以购代捐”项目欺骗游客购物案
2024年7月,导游刘某某受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佳灵分社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刘某某以“旅游线路中的峨眉山南红展览馆是一个政府指定的以购代捐的购物店,以购代捐的对象是大凉山、小凉山的学生”等不实言论,欺骗游客购物。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0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刘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刘某某的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佳灵分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虚构“扶贫”项目诱骗游客购物案
2024年7月,导游李某某受恩施游千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李某某以该旅游线路“带扶贫性质”“一个游客可以带动20个岗位”等不实言论,诱骗游客购物。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8月,宣恩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李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虚构“政府合作”项目欺骗游客购物案
2024年8月,导游戴某某受华夏四季(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戴某某以“这个购物店是北京市政府联合旅游局一起搞的一个平台”等不实言论,欺骗游客购物。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2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戴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戴某某的华夏四季(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胁迫游客购物案
2024年8月,导游罗某受贵州筑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罗某以“谁挡了我的财路,我做鬼也不放过他”等不当言语,胁迫游客购物。罗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1月,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罗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委派罗某的贵州筑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同时存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其合并作出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胁迫游客购物案
2024年8月,导游田某受北京星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田某以“若我拿着话筒你们不愿意正眼直视我,此次云南之行尴尬的会是你,大庭广众之下出丑的一定会是你”等不当言语,胁迫游客购物。田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0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田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经查,委派田某的北京星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同时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合并作出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虚构“政府合作”项目诱骗游客购物案
2024年8月,贵州贵享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低于接待与服务成本的费用组织游客参加“五天四晚贵州游”。行程中,该旅行社以“购物店是与政府合作开设的”等不实言论,诱骗游客购物并获取不正当利益。贵州贵享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作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以零团费承接旅游团队案
2024年9月,江西远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零团费承接“南昌二日游”旅游团队。行程中,该旅行社安排游客进入行程单之外的购物店购物,并收取购物店给予的回扣。江西远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上饶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占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以低于成本的团费承接旅游团队案
2024年10月,厦门千骥旅行社以低于接待与服务成本的费用承接“三明、漳州、厦门、泉州双飞六日游”旅游团队。行程中,该旅行社安排游客进入3家购物店购物,并收取购物店给予的回扣。厦门千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2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4000元、暂扣导游证2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虚构“政府方针”欺骗游客购物案
2024年10月,张家界悦动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张家界一山一天二日游”。行程中,导游朱某某以“张家界政府希望游客把少交的团费用来买当地的特产,引进来带出去是张家界市政府最大的旅游方针”等不实言论,欺骗游客购物消费。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2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朱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朱某某的张家界悦动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胁迫游客购物案
2024年10月,导游闻某某受云南银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闻某某以“人手一件货!不要给我各种原因”等言语,胁迫游客购物。闻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12月,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闻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闻某某的云南银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导游兜售物品案
2025年4月,郴州嘉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导游李某某为该公司接待的“郴州五日游”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李某某在车上向游客推荐并销售郴州土特产,游客反映李某某因销售金额未达预期对部分未购买土特产的游客态度恶劣。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6月,郴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郴州嘉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收取购物回扣案
2025年4月,厦门鹭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14名游客参加“福厦之旅双飞七日游”低价旅游团队,收取的团费低于实际接待成本,安排游客进入6家购物店进行消费并收取回扣。厦门鹭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6月,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厦门鹭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经理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案
2025年4月,陕西中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低价组织44名游客参加“东线一日游”行程,委派孙某某、韩某某为团队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授意孙某某、韩某某给游客推荐旅游合同中未包含的“探秘·沉睡帝陵”XR体验馆和“秦俑情”自费项目并收取门票提成,要求不参加自费项目的游客等待其他游客参加完自费项目后统一前往兵马俑景区参观游览。陕西中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孙某某、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4月,西安市临潼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对陕西中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日的行政处罚,对孙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对韩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排无证导游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5年2月,香格里拉市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低价组织21名游客参加“虎跳峡+普达措丽江”旅游行程,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李某某为该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游客反映李某某发表不允许未购买翡翠、中药的游客上车的言语。香格里拉市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6月,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香格里拉市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经理格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要求导游垫付接待费用案
2025年2月,桂林市耀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耀佳旅行社”)以零团费接待由北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康辉旅行社”)、广西锦鸿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简称“锦鸿公司”)组织的“畅玩桂林4天”低价旅游团队,委派导游胡某某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要求导游垫付接待费用,安排游客前往某“国家馆”、某鸡血玉石博物馆购物,获取购物回扣,且未妥善保存部分团队文件资料。导游胡某某在行程中向游客兜售桂花糕等物品,游客反映导游态度恶劣、强制购物。
耀佳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游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锦鸿公司、康辉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4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胡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耀佳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锦鸿公司、康辉旅行社分别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耀佳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罚款2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社法定代表人房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社工作人员阳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擅自转团及安排购物获取不正当利益案
2025年2月,陕西通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通游旅行社”)低价招徕48名游客参加“【遇见·长安】4天3晚VIP管家结伴自由行B”旅游行程,在未征求游客同意情况下,将游客转交信游天下(西安)旅游有限公司(简称“信游公司”)组织、接待,信游公司未向游客明示约定行程中的“大秦仿俑文化馆”“大美国玉”“丝路源”等场所为购物场所,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得返利。行程中,信游公司委派的导游张某某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琼锅糖、泾阳茯茶等物品。
通游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信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5月,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通游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通游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信游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对信游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张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无证导游强迫购物案
2025年2月,松某某在导游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受北京星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派,为“昆明—大理三日游”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游客发表“你不要觉得你能浑水摸鱼”“老子带了10年的团,手里面从来没有过一只漏网之鱼”等言语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活动,并存在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行为。此前,松某某已因强迫游客消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被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作出2次行政处罚。2025年3月,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松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大理市公安局处置。2025年4月,大理市公安局对松某某作出治安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2025年6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北京星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经理肖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虚构事实诱骗消费案
2025年2月,导游呷某某受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成都市第六分公司委派,为15名游客参加“畅游九黄三日游”行程提供导游服务,通过向游客发表“蛹虫草陈皮口服液是药品,是液体氧,目前部队在用”的不实言语欺骗游客消费。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4月,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呷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成都市第六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言语胁迫消费及擅自中止服务案
2025年2月,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青羊一分社(简称“青羊分社”)低价组织4名游客参加“九寨-黄龙三日游”旅游活动,委托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金沙路分社(简称“金沙分社”)接待。导游何某某受金沙分社委派,为25名游客提供“九寨—黄龙三日游”行程的导游服务。为让游客购物,何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对游客发表“不消费就不让走”的胁迫性言语,且存在向游客兜售牛肉干的行为,并在未征得旅行社和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前离开旅游团队。经查,青羊分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购物次数、景区和购物店停留时长以及交通住宿餐饮服务标准。
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青羊分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3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何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暂扣导游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对金沙分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青羊分社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无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1月,刘某某通过小红书发布标题为“泉州地陪 讲解 旅拍 赶海 机车”文章,通过小红书联系游客,并为5名游客提供前往泉州关帝庙、清净寺等景点的陪同、讲解服务,游客因对服务质量不满意发起投诉。经核查,刘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2月,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刘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无证经营出境游业务及境外“甩客”案
2024年12月,蒋某某、曹某低价招徕并组织29名游客赴老挝旅游,宋某负责安排该团队接待相关业务。行程中,因购物金额不达标,地接社停止接待该团队,并拒绝为游客办理住宿手续。经查,蒋某某、曹某、宋某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蒋某某、曹某、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5月,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曹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网络招徕社擅自转委托案
2024年11月,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通过微信视频号店铺、抖音平台店铺低价招徕5名游客参加“港澳五日游”旅游行程,确定行程后,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将5名游客转交给深圳市我在旅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并接待,部分游客举报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中每天都有购物店,不买单不让游客离开。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2025年4月,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深圳市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零团费委托及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10月,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99元/人的团费招徕32名游客参加“北海+德天+古龙+鹅泉+明仕田园4天3晚游”旅游行程,以0元的接待费用将旅游团队交给罗某具体安排。经查,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通过安排游客进鱼油店等6个购物店购物获取回扣,罗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待旅游团队。
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12月,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罗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2月,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南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导游以虚假、侮辱、恐吓言论胁迫消费案
2024年8月,陈某受新疆中北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为“禾木星空+一生必游”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带游客进入玉器博物馆、驼绒店等购物场所购物。陈某在委派社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游客发表“经营零负团费是违规的,旅行社会到旅游局报备没有为自己续费的客人”“为你提供服务的人从你身上看不到价值,只能证明你是没有价值的”“你续费的时候心不甘情不愿,后面你没有地方住,只能你自己承担责任,你随便去投诉”等言语,要求游客消费。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3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陈某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导游收取自费项目回扣案
2024年8月,马某某受新疆西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为“独享西域十日游”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委派社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禾木云晓峰索道、喀纳斯游船、喀纳斯家访自费项目中收取相关经营者回扣1970元。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2025年2月,乌鲁木齐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马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8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导游虚假言论诱骗消费案
2024年7月,明某受北京叶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北京三日游”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前往金殿国际、龙脉9号购物场所的途中,向游客发表“女孩为游客提供特殊服务,游客为女孩买玉”等言语诱骗游客购物。明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1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明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暂扣导游证30日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北京叶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例一:将购物店包装成景点误导游客,擅自指定购物场所案
贵州盛世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6名游客参加“甄选贵州豪华品质度假5日游”,安排游客前往合同约定的所谓“非遗博物馆”,实际为凯里瑞兴工艺坊(购物店)购物。贵州盛世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贵州盛世优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经理严某某作出罚没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黄某作出罚没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误导游客及擅自指定购物场所案
南京市鸿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客服先后招徕8批共25名游客参加杭州、苏州、南京等地团队旅游行程时,向游客发送的行程安排中未体现购物店行程,也未告知有购物店。待游客到达后,安排游客参加包含购物行程的旅游活动,与网络宣传内容不符。南京市鸿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7月,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南京市鸿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200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倪某某作出罚没3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以不实信息误导游客案
张家界优道旅行社有限公司招徕游客参加江西旅游行程时,发给游客的行程单不包含购物行程,且未告知游客行程中包含购物店。张家界优道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游客转交南昌敬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接待,游客到达后签订的旅游合同却含有购物店。张家界优道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7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张家界优道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负责人帅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隐瞒购物行程误导游客案
江西中游文旅有限公司通过某社交平台发布旅游产品,加游客微信后招徕游客参加“江西5日游”行程,未告知游客行程中包含购物店,游客到达后签订的旅游合同却含有购物店。江西中游文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上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江西中游文旅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周某某作出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虚构“文旅补贴”实际安排与承诺不符案
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通过某社交平台店铺“卓越旅游(港澳专场)”开展旅游产品宣传,以“文旅补贴”为噱头招徕游客参加“港澳4天3晚海洋公园游”,实际住宿、餐饮、购物等安排与宣传内容不符。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7月,深圳市龙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卓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作出罚没11979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分公司旅游业务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非法网络招徕及负团费接待游客案
蔡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账号“江西旅游接待导游某某”发布旅游招徕视频并通过私信获取游客信息,将游客信息通过微信群“某某接粉群”交给钟某某,钟某某将游客信息交给合伙人田某某,田某某向游客推送并介绍“江西5日游”旅游行程安排。田某某与游客商定行程后,将游客信息转交湖南龙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龙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3名游客转交江西游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向江西游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取“人头费”共2130元,留取450元后,按照70%、20%、10%的比例将“人头费”分发给蔡某某、田某某、钟某某。游客抵达南昌后,江西游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旅游行程与田某某推送的信息明显不符。湖南龙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蔡某某、田某某、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湖南龙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作出罚没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没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钟某某作出罚没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田某某作出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某某作出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非法网络招徕游客收取“人头费”案
张家界蜀道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某社交平台宣传旅游产品,安排客服与游客添加微信,招徕2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3日游”旅游行程,将游客委托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向负责组织、接待的旅行社收取“人头费”。张家界蜀道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张家界蜀道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罚没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符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上海珂璐纳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91名游客赴越南芽庄旅游,并将游客转交西双版纳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并安排购物,侵害游客合法权益。上海珂璐纳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上海市普陀区文化和旅游局对上海珂璐纳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没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柳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西双版纳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案例九:负团费接待及导游强迫购物案
云南众御荇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名游客参加云南“昆明-大理-丽江6日游”,以800元/人的费用将2名游客全程委托北京恒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接待,费用低于接待成本1200元/人。北京恒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委派导游高某为游客提供昆明、大理段导游服务,高某在大巴车和购物店采取言语威胁手段强迫游客消费。云南众御荇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4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众御荇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高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北京恒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案例十: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及导游强迫购物案
山河壮美(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分公司通过某直播平台组织3名游客参加“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10日游”,将游客委托给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接待。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经3名游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3名游客交由云南港嵘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陆某某受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发表“今天早上只干一件事,就是挑翡翠买翡翠……如果这点事都做不了,待会儿我们怎么见人,接下来怎么相处”等言论强迫游客消费。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7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漫天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陆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以“对赌”模式接待游客及导游强迫购物案
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通过先走行程、后支付费用的“对赌”模式接受上游陈某某(另案处理)交客,组织97名游客参加“昆明-大理-丽江6天5晚”旅游行程,通过安排游客购物获取回扣,行程中因游客购物消费未达到预期目标与陈某某发生团款争执,造成游客滞留。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任您游国际旅行社(云南)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乐某作出罚没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导游私自承揽业务及擅自安排购物案
郭某在未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为4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带团过程中在普陀山景区擅自安排购物活动。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8月,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郭某作出罚没3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非法网络招徕游客案
周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受旅行社委托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招徕2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3日游”行程,将游客交给旅行社组织、接待并收取旅行社返利。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8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周某作出罚没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安排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及擅自安排购物场所案
彭某、谭某某(均未取得导游证),受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彭某在未与游客协商的情况下,带领游客前往黔康工业园内购物场所购物。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彭某、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7月,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贵州领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张某作出罚没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彭某、谭某某分别作出罚没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负团费接待游客及安排购物获取回扣案
湖南途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某社交平台以780元/人的团款招徕4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3日游”行程,并将游客转交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组织、接待,向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收取定金、“人头费”等共计4040元。湖南途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7月,张家界市永定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对湖南途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5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覃某作出罚没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中,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组织15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旅游行程,收取团费共6015元,向网络招徕公司支付“买团费”共8220元,并从行程中安排的购物店获取回扣13706元。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8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华六分社作出罚没8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赵某作出罚没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高某某作出罚没3000元、暂扣导游证7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非法招徕游客、非法买卖经营资质及向不合格供应商购买服务案
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某社交平台以“悦达假期”名义发布旅游线路产品信息,借用菏泽齐鲁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悦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同时接受济宁市兖州区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营市记忆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为游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组织、接待28名游客参加“南京扬州纯玩3日游”旅游活动。行程中因刘某某未支付大巴车司机费用造成游客被“甩团”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游客合法权益被侵害。
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菏泽齐鲁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悦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济宁市兖州区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营市记忆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4月,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菏泽齐鲁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1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陈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日照市东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某某作出罚没30962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东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东悦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111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东营市记忆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67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丁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济宁市兖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济宁市兖州区山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没6400元的行政处罚,对工作人员牛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